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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27 19:21 来源: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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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原《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博政办〔201726号)施行多年,随着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发展、保障群体扩大、管理要求提升,原有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退出全 流程管理需要。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保障性住房最新政策要求,结合博湖县实际,进一步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严格监管、健全退出,修订形成本《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博政规〔20264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六条,覆盖房源筹集、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核、轮候分配、租金管理、使用与退出、动态监管、法律责任等全链条管理环节,明确公租房只租不售,实行政府指导、差别化租金、多部门联审、全流程动态监管机制。

三、核心修订亮点

(一)明确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建立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审、运营单位具体实施、乡镇(社区)协同工作机制,建设全县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房源、申请、轮候、配租、退出全流程动态管理。

(二)大幅扩大保障范围,覆盖更多新市民与困难群体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有住房为危房、土坯房、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2.新就业、外地调入(考入)干部职工、民辅警、消防救援人员、引进人才、援疆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基层事业岗等无房人员;

3.县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外来务工人员;

4.城中村棚改过渡、离婚、大病、子女就学陪读等特殊困难家庭、灵活就业与外来创业个体工商户;

5.兵团户籍符合条件人员一并纳入,推进兵地融合;

6.优抚对象、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劳模英模、军属、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保障。

(三)规范申请审核流程,公开透明

实行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民政收入核查、县住房保障部门终审公示流程,公示期7日;新录用干部职工可由单位初审直报县级审核,材料齐全、全程联审、结果公开。

(四)完善轮候与分配规则

1.统一实行轮候制,轮候期最长3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2.按家庭人数配租50—70㎡左右户型;

3.落实嵌入式居住、插花式分配,优化民族结构,促进各民族共居共融。

(五)强化租金与使用管理

1.租金执行政府指导价、差别化标准,收入缴入国库、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公租房本息、维修、运营;

2.严禁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擅自装修、长期闲置;

3.累计欠租6个月以上须腾退,拒不腾退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并收回房屋。

(六)健全动态退出与违规惩戒

1.定期复核资格,承租人死亡、购房、收入超标、不再符合条件等应退尽退;

2.对隐瞒情况、虚假申报、违规转租、破坏房屋等行为,予以取消资格、罚款、5年内不得再申请、信用约束、强制执行;

3.确有困难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期满腾退。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5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4年版《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修订)》及2017年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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