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57151/2026-00379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字号: |
博政规〔2026〕4号 |
|
发文机关: |
博湖县人民政府 |
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含原有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博湖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陪读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引进特殊人才等新市民群体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租房的筹集、准入、分配、使用、轮候、退出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根据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投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筹集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利用政策支持发展商品住房,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公租房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租金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博政规〔2025〕2号)执行。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负责制定公租房管理政策、组织监督筹建、审核、公示、分配及后期运营等工作;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县财政局、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社局、公安局、团委、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纪委监委、审计局及各乡镇、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协助做好公租房保障对象的人员管理、租金催缴、财产核实、情况核查等相关工作。
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配齐工作人员与运营经费,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委托运营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审核确定。同步建设全县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房源、申请轮候、配租家庭动态档案,实现全流程动态管理。
第五条 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一)符合本县城镇低保、低收入条件,且在县城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为经鉴定的危房、土坯房、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未在本县享受住房保障、房改政策家庭;
(三)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外地调入(考入)干部职工、民辅警、消防救援人员、引进特殊人才、援疆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基层事业岗人员等,在县城无自有房产且家庭成员在县城无住房的人员;
(四)在县城稳定就业,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家庭在县城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后无能力购房或临时过渡困难家庭,按协议实行过渡保障;
(六)因离婚、重大疾病、子女就学陪读等特殊原因失去住房的困难家庭,实行不超过五年的过渡保障;
(七)灵活就业、外来创业个体工商户存在住房困难的,实行不超过三年临时过渡保障;
(八)兵团户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兵地融合发展;
(九)优抚对象、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保障。
保障对象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地乡镇、村(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公租房申请主体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为用人单位。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统筹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集中配租。用人单位应对集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做好承租人员管理、租金收缴及日常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户口簿全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明材料;
(四)工作证明(劳务合同、任职文件)等相关证明;
(五)社保缴费清单,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费清单;
(六)重残、大病人员提供县级以上相关证明或诊断书;
(七)特殊人才、劳模、英模、立功复转军人提供相关证书;
(八)棚改安置家庭提供征收办证明及安置协议;
(九)陪读家庭提供学校就学证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拥有商品房或商业用房的;
(二)有继承、受赠、析产等房产交易行为的(特殊情况转让后住房困难且低收入条件的除外);
(三)在我县享受住房保障、房改政策的;
(四)曾因违规转租转让被责令退出的。
申请条件标准调整以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第八条 住房保障申请实行村(社区)初审、乡(镇)政府复审、民政部门收入核查、县住房保障部门终审公示的工作流程。申请人向村(社区)提交申请材料,由村(社区)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乡(镇)政府复审;乡(镇)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后,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对象名单推送至民政部门核查收入状况并出具低收入认定证明,同时对申请人房产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自有住房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轮候范围。新录用、调入的新就业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直接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房产核查、公示及轮候程序与上述一致。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环节。配租统一实行轮候制,轮候期最长为3年,3年内未配租的须重新提出申请;轮候期内申请人自愿放弃配租资格的,其轮候资格自动注销,后续轮候家庭按轮候顺序依次递补。分配工作严格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人数,结合房源实际,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不等的住房。分配过程体现嵌入式居住要求,新增对象实行插花式分配,逐步优化民族结构,新建小区按既定比例分配,形成各民族混合居住格局。分配结果确定后,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网签备案。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教育,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十条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实行差别化租金。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贷款本息、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等,财政对后期管理、维修、设施改善等费用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复核承租人资格与家庭变化情况,对违规或不再符合条件的,运用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提升退出效率。承租人死亡,家庭仍符合条件可推举新承租人重新签约,无共同申请人的合同自动终止、房屋收回。由于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造成公租房滞租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对外公示十日无异议的,可调整用于扶贫搬迁、文化教育等重大项目的安置或周转用房,也可在有需求前,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第十二条 公租房仅限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按时缴纳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赔偿;多人合租不得增加居住人员;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需续租须提前1个月申请,审核通过重新签约并享有优先权。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退租时承租人须结清所有费用,保证房屋及设施完好、卫生整洁,退回钥匙及水电气卡,运营单位查验无误出具退房证明。对不再符合条件但确有困难的,经核准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租房实行严格动态管理与监督检查,各乡(镇)、所属村(社区)负责租住人口的管理(包括对辖区内公租房租住人员的日常巡查)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委托运营单位做好每半年的公租房年度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公租房租住资格人员进行清退;承租满5年须提前30日申请复审,逾期视为放弃资格,审核通过可续租,不合格终止保障并限期腾退,特殊情况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过渡期,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以及申请人、承租人违规违约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博政办〔201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
户口 |
|
婚否 |
|
参加工作 时间 |
|
||
|
身份证 |
|
家庭地址 |
|
||||
|
人口数 |
|
月收入 |
元 |
联系电话 |
|
||
|
共同居住 |
与本人关系 |
姓 名 |
单 位 |
居住地 |
在博湖县城是否有住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原因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初审意见 |
签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
乡 (镇) 审 查 意 见 |
签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