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编制的科学性,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事宜予以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博湖县水利局反馈,于2025年8月1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姜双梅
电话:0996-6622224
附件:《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价〔2017〕108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新财规〔2024〕5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规〔2024〕28号、《关于印发巴音郭楞管理局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塔巴局〔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二、水价改革原则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根据核定的水资源总量,充分体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现发展与水的动态平衡。
(二)水价实行差别化政策,对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要予以保护,优先供水,供水水价按基础水价执行(见附后定义);对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之外的耕地的农业用水,均按综合水价执行。
(三)博湖县开都河灌区基本农田农业用水由地表水、地下水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所产生的电费、运行管理费等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四)对于B类用水,征收资源性水价。
(五)对A、B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50%至1倍(含1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1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的2.5倍执行。
(六)水利工程B类农业供水(见附后定义),根据季节或用水高峰,实行浮动水价,浮动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最大不超过50%。
(七)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八)县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计入供水成本。
(九)核定的A、B类农业供水价格以我县2015年供水工程固定资产(含完工投入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水利固定资产)为核算基础,由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程保险费、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构成。
三、水价核定原则
(一)用水对象分类。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计价,按供水对象分为A类和B类用水。
A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
B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的农业用水。
(二)水价分类。水价核算按用水单位核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外),水价包括基础水价、综合水价、执行水价。
基础水价即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价;综合水价包括基础水价、浮动水价、资源水价和环境水价;执行水价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水价。
四、计量
农业用水以水管部门接水点为计量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
五、计收标准
(一)农业供水价格
A类供水价格:地表水执行水价2019年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65.3%=(0.1595+0.018)×65.3%=0.116元/方;2020年为(0.1595+0.018)×80%=0.142元/方;2021年为(0.1595+0.018)×90%=0.160元/方;2022年为(0.1595+0.018)×100%=0.1775元/方。
A类供水分类价格(A类用水是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地表水非粮食作物仍执行价格为0.1775元/立方米,粮食作物(小麦)执行价格为0.1775元/立方米*70%=0.124元/立方米,优惠价为0.05325元/立方米;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文件规定,博湖县地表水小麦亩均定额用水量为431立方米/亩,亩均优惠金额为0.05325元/立方米*431立方米/亩=22.95元/亩,各乡镇按照用水户小麦种植面积,在水费征收中按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减。
B类供水价格:
2020年之后地表水执行水价为(博湖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资源水价=(0.1595+0.018)×(1+6.5%+3%)+0.05=0.2444元/立方米,(公司化运行,独立水源除外)。
地表水非粮食作物仍执行价格为0.2444元/立方米,粮食作物(小麦)执行价格为0.2444元/立方米*70%=0.17108元/立方米;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文件规定,博湖县地表水小麦亩均定额用水量为431立方米/亩,亩均优惠价为(0.2444-0.17108)*431=31.6元/亩,各乡镇按照用水户小麦种植面积,在水费征收中按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减。
(二)其他
1.按县域内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确定资源水价为0.05元/立方米。
2.全县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两水统管、统配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县供电公司配合县水利局做好“井电双控”管理工作;使用的机井电费、维修费、管理费由农户承担。
3.农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上排下灌混合水(排渠抽水)等,其水价原则上由各相关部门、乡镇协商定价。
4.环境水价暂不纳入执行水价阶段。
5.如遇新的水价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水费收缴管理
(一)农业用水水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
(二)水费收缴实行预收制,农业水费每年分三个阶段收缴,春灌前预收本年度计划水费收缴总额的30%,9月底前水费收缴额不低于全年计划水费的60%,12月底前完成全年决算水费的100%,不得拖欠。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计收水费时,以户为单位开具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专用发票。
七、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水费使用
1.县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含附属工程)的维修费、运行费和动力燃料费等费用。
2.按规定提取的修理费、补助费、公务费等。
3.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工资、绩效、年终一次性奖励、社保缴费等。
4.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科研费、技术推广费、职工培训费、宣传费、奖励基金等。
5.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管理设备配套等费用。
6.末级水价水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7.村委会在县级水管部门年度收取水费的水价中,地表水按0.018元/立方米提取资金,作为村委会的各项费用(用于解决各乡镇水利管理人员工资、抗旱扬水站电费、工程维修费等),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取。
8.按规定上缴流域管理。
9.其它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支出。
(二)水费管理
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县、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博湖县农业用水节水制度
(一)节水奖励原则 对定额内所用地表水,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同时,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
对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二)节水奖励对象 主要为基本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节水奖励金额 奖励标准按照0.0262元/立方米计算;奖励水量依据《博湖县用水总量控制方案》中指标用水量或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奖励金额=奖励标准×节约水量。
(四)节水奖励方式。
1.实现水权交易的节水奖励方式。按照水权交易金额的60%奖励水量节余用水户。水权交易金额=交易水量×0.0262元/立方米。
2.未实现水权交易的节水奖励方式。采取政府回购结余水量方式,按照回购金额的40%奖励水量节余用水户。回购金额=回购水量×0.0262元/立方米。
(五)节水奖励资金。以水费为主,统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水利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使用。
(六)节水奖励资金审批程序。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利局核实结余水量,核算奖励金额,并进行公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水利局兑付奖励资金。
本办法于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博政规〔2024〕2号《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由博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