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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湖县政府系统签订合同“五必须三不准一明确季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7 18:31 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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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执法部门

《博湖县政府系统签订合同“五必须三不准一明确季报告”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博湖县政府系统签订合同“五必须三不准一明确季报告”制度

为建立健全全县各级政府系统签订合同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从源头上依法治理,预防腐败,减少信访诉讼,确保全县政府系统合同从签订、履行到履约完成全部纳入法治化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具体要求

(一)“五必须”

1.在拟签订合同前必须审查合同相对人的资质(资信)信息,并附有文字说明,以证明合同相对人资质(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2.在拟签订合同时必须明晰合同性质(行政合同或民商事合同),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的条款,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属等内容。

3.拟签订的合同起草完毕后,必须经单位法制部门,本单位公职律师或外聘法律顾问审查(三项中任选其一即可)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拟签订的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必须经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通过企业单位必须经党组(党委)会议,董事会议或总经理会议(三项中任选其一或与其相当的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并确定责任领导和承办部门;合同内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征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意见。

5.合同签订后必须定期检查履约情况,由承办部门按期向责任领导汇报合同进度,并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或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二)“三不准”

1.签订的合同不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2.签订的合同不准超出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和履约能力。

3.签订的合同不准损害国家利益;对涉及个人或群体利益的合同应当严格工作流程,确有必要的,引入听证程序。

(三)“一明确”

明确要求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签订的涉及重大金额、公共利益、重大项目的合同,鼓励双方自愿委托公证机构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及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述进行审查并办理公证,依据法律法规出具《公证书》。同时,在合同或协议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通过“先行调解”解决纠纷争议。调解不成,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四)“季报告”

要求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合法性审查后签订的合同数,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总责,分管同志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五必须三不准一明确季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签订合同审查把关主体责任,按照法律顾问全覆盖要求,选优配强合法性审查人员,并督促本单位法制部门、公职律师或外聘法律顾问严格按照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对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强化督导检查。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督导,定期对“五必须三不准一明确季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压实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进行整改。政府组成部门要加强对直属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日常监管,严控履约风险,确保合同顺利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