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博湖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选聘办法》《博湖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成员咨询论证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博湖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选聘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决策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组建博湖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博湖县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聘任、权利义务、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遴选和聘任应当综合考虑拟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并结合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择优确定。
专家库设综合经济专家组、城乡建设专家组、政府投融资专家组、环境资源专家组、依法行政专家组、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发展专家组、农业农村专家组、医疗卫生等专家组别。
专家组分别遴选不少于5名专家,为博湖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中遴选。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具体遴选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遴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提出拟选聘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每届聘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工作责任心,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决策方案独立发表咨询、论证意见;
(二)向有关机关和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四)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第九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专家应当对出具的咨询、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咨询、论证意见的结论负责;
(二)与交办的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以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名义,从事与咨询、论证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咨询、论证工作需要的资料;
(五)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泄漏咨询、论证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日常联络,定期对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重大行政决策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工作。
县直相关部门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整理决策咨询论证意见及提供必要工作保障等。
根据决策承办单位的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共同从专家库中选定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干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对决策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研究论证、充分采纳。
第十四条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会议、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专家决策咨询论证会议的,应当邀请3人以上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参加;对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特别复杂的,原则上不少于5人。
决策承办单位一般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参加专家决策咨询论证会议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说明、论证重点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参加决策咨询论证会议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意见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全面、真实、客观。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发表口头决策咨询论证意见的,应当及时补充提供书面决策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工作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辞去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受过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内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对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