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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湖县减免责“四张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19 10:12 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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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博湖县减免责“四张清单”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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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减免责“四张清单”指导意见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容审慎精准监管,营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建立我县减免责“四张清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减免责“四张清单”制度重要意义

减免责“四张清单”是指,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结合实际编制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简称四张清单)。建立减免责“四张清单”制度,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减免责“四张清单”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守法治底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随意执法、滥用裁量权。

(二)统一性原则。坚持全一盘棋,强化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业管理职责和对下指导监督原则,级行政执法单位的减免责“四张清单”在全范围内统一使用,确保全适用标准基本一致。

(三)合理性原则。全面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的具体情形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做到合理适度、过罚相当,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

(四)公开性原则。注重减免责“四张清单”的实用性,编制的清单内容要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做到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人民群众看得懂。减免责“四张清单”编制完成后,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减免责“四张清单”的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范围

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严格按照全的统一部署以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减免责“四张清单”工作。

(二)实施标准

实施减免责“四张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事实不清楚或违法行为不成立的

(六)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有违法行为的

(二)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行政机关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的,或者如实交代行政机关在案件核查、立案调查时没有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因残疾或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免予行政强制

(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二)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建立健全减免责“四张清单”相关的配套制度

(一)实行精准执法。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领域,以及因突发事件启动应急管理的特定时期,要坚持重典治乱,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要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进行适度、有效监管。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要给予必要过渡期”,避免执法措施一刀切,简单粗暴,一关了之。

(二)采取预警提示。对非因主观故意造成的过错行为,可以采取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执法相对人特别是企业及时纠错改正,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响,确保企业不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

(三)实施容缺执法。在违法情形轻微的情形下,在法定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空间,可以依法不罚款、不暂扣许可证件,并主动指导、督促执法相对人及时纠正。

(四)推行柔性执法。根据执法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积极推行柔性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减免责“四张清单”的各项任务。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以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为依据,牵头编制适合本单位本系统适用的减免责“四张清单”,并做好四张清单的公布实施和动态调整等工作,同时要指导和督促各乡镇抓好具体实施,确保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请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填写《博湖县减免责“四张清单”》(格式见附件),并于320日前依法制定公布并执行,并送司法局备案。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实际,做好自治区、自治州减免责“四张清单”的认领和具体实施,不再单独编制清单,可直接适用,将自治区、自治州本系统已有的“四张清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新媒体上公布并向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执法协调监督的作用,组织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时与上级执法单位对接,及时认领和严格落实好上级减免责“四张清单”;同时要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和落实不力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做好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对本单位减免责“四张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将各执法部门减免责“四张清单”制度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县司法局将积极对各执法单位的减免责“四张清单”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减免责清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