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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湖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等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19 10:03 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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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博湖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3


博湖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办法。

第三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工作,包括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相关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按照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和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不断拓宽群众参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渠道,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发展要求,持续迭代优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应用场景建设,推动行政执法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汇聚融合和分析应用,数字赋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协调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协调

第六条行政执法协调事项主要包括:

(一)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

(二)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四)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的衔接配合;

(五)其他依法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职责有争议的,应当依法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并组织协调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书面协调意见。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职责分工等重要事项,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一)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就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需要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联合执法的;

(三)需要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开展联合执法的;

(四)需要跨区域、跨层级开展联合执法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协调的情形。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协调工作制度,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人大、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协调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情况日常监督检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四)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五)行政执法个案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教育培训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三)变更行政行为;

(四)撤销行政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决定。

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辖区内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司法所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派驻在乡镇的执法队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司法所发现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出具《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应当提请县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纪委监委执纪执法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督查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构建法治大监督工作格局。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培养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配备与所承担的协调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非公职身份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活动的差旅费,由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表现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存在行政执法争议但不按照规定申请协调,相互推诿的;

(二)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决定的;

(三)逾期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23日起施行。

博湖县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者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按照一定顺序排列并装订归档的案件档案。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文书材料、证物袋、备考表等组成。

文书材料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者电子介质。

文书材料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制作完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应当按年度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和一案一号等要求予以单独立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行为,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中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

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确认章,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不放入行政执法案卷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包括:

(一)重份材料;

(二)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复印件;

(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四)其他不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立正卷和副卷。没有不宜对外公开材料的,可以不立副卷。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副卷材料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并结合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之间的联系进行排列,其排列顺序可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一)行政许可案卷正卷材料:

1.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不予变更、准予延续、不予延续、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2.行政许可申请表(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4.行政许可材料补证通知书;

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8.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9.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

10.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11.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1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13.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14.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15.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16.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7.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所需时间通知书;

18.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

19.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整改情况材料;

21.征求意见函;

22.反馈意见;

23.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24.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25.行政许可收费凭据;

26.送达凭证;

27.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副本。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现场照片(图片,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截图)证据;

6.抽样取证通知书;

7.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0.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1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2.整改情况材料;

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4.陈述申辩笔录;

15.听证通知书;

16.听证笔录;

17.案件移送函;

18.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19.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20.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2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2.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23.送达凭证。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副卷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立案(受理)审批表;

2.审查审批表;

3.结案审批表;

4.听证报告;

5.集体讨论笔录;

6.签发文书底稿;

7.有关负责人批示意见;

8.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纸质文书材料应当使用电脑打印或者用碳素(或者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对不利于保存的纸质文书材料,应当进行复制。

纸质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纸张过大的应当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或者有字迹的应当粘贴衬纸,纸张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纸张上不得有订书钉、回形针等异物。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作为载体的,应当保证载体的有效性、可读性;入卷时,应当在相应的装具上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入卷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无法装订的可以装入卷底证物袋内,同时在证物袋上表明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

不能附卷的证物,应当另行存放,并与案卷互相标注相关档案信息。

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实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四条重要的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标注页码。

卷内文书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页面均一页编一页码;页码应标注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照片、图表正面难以标注面码的,可标注在背面左上角。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封面应包含档号、案卷类别、卷宗号、案由(事项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机关、承办人员、收案(受理)日期、结案(决定)日期、归档日期、归档期限等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装订和管理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文书材料立卷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其规定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县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指县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全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形成的并已经办结的案卷或者资料。

已经进入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一般不纳入评查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评查程序和标准,确保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办理质量和立卷情况。

第六条县司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组织案卷评查工作中,做好沟通衔接,避免出现重复交叉评查。

行政执法部门可按本单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七条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分析应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评查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采取全面评查和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抽查、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可以采取相互评查等方式进行,鼓励案卷评查方式创新。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资料为主,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查阅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情况、现场检查行政执法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案卷评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督察工作人员中选聘。

第十条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具体由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决定。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十一条案卷评查应当采取“一卷一评、分案记录”的方式进行,每件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案卷评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小组进行评查,评定分值后形成评查报告;

(四)评查小组向评查主体提交评查报告;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评定为不合格或者有争议的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结果反馈给被评查单位;

(七)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报告有较大争议的,应当重点复核,重点复核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并邀请被评查单位参加;

(八)评查主体对评查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九)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退回被评查的案卷或者资料。被评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反馈给评查主体;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评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查单位;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七)其他应当通报的内容。

第三章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按照全县统一的标准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内部案卷评查时,可结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本部门实际,制定内部标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针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评价,主要审查评价下列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六)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规范、合理;

(七)办案与审核分离、罚缴分离执行是否到位;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规范,相关票据使用是否准确;

(九)是否依法准确告知救济程序的途径和时限;

(十)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十一)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移送;

(十二)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当报告、备案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备;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可以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四章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应当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必要时可以将评查结果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整改报告及已整改案卷,应当在评查通报发出后10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法制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县司法局可以向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审定的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撤销其行政执法资格的意见。

建立优秀案卷典型制度,县司法局对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优秀案卷,通过汇编等方式集中展示,供行政执法部门学习借鉴。

第十九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案卷,县司法局应当向被评查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县政府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县司法局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反馈被评查单位,要求被评查单位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被评查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回答询问和说明情况,协助评查工作开展。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被评查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考核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平时考核的对象是指全体在职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部门绩效与个人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平时考核以记实为主,及时记录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执法岗位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急难险重或突发事件处置表现情况;记录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失职失信行为、群众投诉查实行为、违规违纪行为、迟到早退旷工行为和所受的表扬奖励。

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应当与本单位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平时考核同安排、同考核、同运用。

第五条平时考核围绕执法办案,推行标准化管理,注重考核在执法办案数量、执法办案质量、执法办案实效以及作风纪律等方面表现。

(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工作数量和工作强度;

(二)根据领导评价和群众的满意度,依法履行办案程序和认定案件事实等情况,确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实效;

(三)根据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信、日常执勤、群众投诉建议和表扬等情况,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作风纪律表现;

第二章考核等次

第六条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90—100”、“8089”、“7069”、“69分以下四个量化评分区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为“好”的行政执法人员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重案要案和重大活动中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表扬奖励或群众满意度测评明显提升的,可以在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受到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行政处理的,当期平时考核等次为“一般”及以下;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行政处理的,当期平时考核等次为“较差”或“差”;受到两次行政处理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对于违反行政执法人员从业行为禁令的,给予一票否决,平时考核等次为较差,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平时考核程序

第十条平时考核由各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实施,按照各自的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考核重点。各单位就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确定行政执法人员阶段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对其平时考核的内容、标准和完成时限。

(二)个人工作记实。行政执法人员每天或每周记录当天(周)平时工作情况,并阶段性进行小结自评。个人工作记实要及时、准确,自我总结评价要实事求是。

(三)定期考核评价。定期考核评价实行季评,可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监督、阶段性总结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平时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措施相挂钩。

(一)对于考核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培训、轮岗锻炼、休假等方面优先安排;

(二)对于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合理合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范围是县域范围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符合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培训应当坚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常态化、规范化,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培训工作由各执法单位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知识;

(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行政执法基础业务;

(四)各领域行政执法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培训采取网络授课、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培训类别分为岗位培训、专题培训和自主培训

(一)岗位培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所有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司法局举办的业务培训。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开展的“法治讲堂·逢九必讲”在线学习。

(二)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所有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不定期举办新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等专题讲座,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培训。

(三)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可通过“法宣在线”网络平台或相关书籍进行自主学习。

第八条建立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执法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