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党统字〔2024)12号
对博湖县政协“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奖励机制的建议”提案的答复(20241104123)
尊敬的谭亚洲委员:
您与马红丽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奖励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博湖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博湖县获得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90个,获得县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102个,2021年获得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80个。已形成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的创建格局,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了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2021年博湖县表彰了近百个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模范集体以及民族团结一家亲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发放了荣誉证书,进行了大会表彰,取得了很好的引领示范效果。2023年8月博湖县成功创建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在博湖县进一步争创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之际,您提出的县人民政府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条例》的规定,给予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物质奖励的意见,很有必要。
二、下一步博湖县委统战部积极与县财政局沟通,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在县财政资金允许的前提下,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条例》的规定,争取将给予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物质奖励纳入财政预算。
感谢您对博湖县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中共博湖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联系电话:(0996)6628909
中共博湖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2024年10月18日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中共博湖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2024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