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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03 19:33 来源:博湖县水利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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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鼓励农业用水向高效益行业转移,保护环境,促进博湖县农业、生态等方面协调持续发展,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新财规〔20245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规〔202428号、《关于印发巴音郭楞管理局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塔巴局〔2019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根据国家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的工作部署 ,结合博湖县域水利工作实际,由税务局对地下水资源税进行征收,须修改《博湖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均无意见,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641日《办法》(〔2026〕博政规1号)正式下发。

三、主要内容

计收标准A类供水分类价格(小麦金定额按照新水厅〔20236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为431/亩,优惠价为0.1775×30%=0.05325元,431×0.05325=22.95/,各乡镇按照用水户小麦种植面积,在水费征收中按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减。

解读主体

    博湖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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