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57151/2025-01138 公文种类: 公告 发文字号:
博政规〔2025〕1号 发文机关: 博湖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5年 成文日期: 2025-11-28
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城乡辖区居民:
现将《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我县实际,税额仍执行2016年自治区批准的新政办函〔2016〕80号文件标准,在税额标准不变的情况下,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相关标准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含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及土地,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1)县城:博湖镇行政管辖区域;
(2)建制镇:本布图镇、乌兰再格森镇行政管辖区域;
(3)工矿区:
1.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博湖县现代农业产业物流园、辣椒产业园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含宝浪油田、本布图油田、新能源项目)。
二、年税额标准
(一)县城(含博湖镇)
1.一等地:北以北环路为界,东以银湖路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西以西环路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2.二等地:北以北环路以北725米为界,东以银湖路为界,南以南环路以南620米为界,西以建设路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3.三等地:幸福社区与西海社区辖区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二)建制镇
本布图镇、乌兰再格森镇行政管辖区域内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工矿区
1.区域一: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博湖县现代农业产业物流园、辣椒产业园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2.区域二: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含宝浪油田、本布图油田、新能源项目),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三、实施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博湖县发布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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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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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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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 |
建制镇 |
工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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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
大中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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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 |
5 |
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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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5 |
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