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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8 12:38 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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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57151/2025-01138

公文种类:

公告

发文字号:

博政规〔20251

发文机关:

博湖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5

成文日期:

2025-11-28



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城乡辖区居民

现将《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51128

博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我县实际,税额仍执行2016年自治区批准的新政办函〔201680号文件标准,在税额标准不变的情况下,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相关标准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含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及土地,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1)县城:博湖镇行政管辖区域;

2)建制镇:本布图镇、乌兰再格森镇行政管辖区域;

3)工矿区:

1.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博湖县现代农业产业物流园、辣椒产业园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含宝浪油田、本布图油田、新能源项目)。

二、年税额标准

(一)县城(含博湖镇)

1.一等地:北以北环路为界,东以银湖路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西以西环路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2.二等地:北以北环路以北725米为界,东以银湖路为界,南以南环路以南620米为界,西以建设路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3.三等地:幸福社区与西海社区辖区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二)建制镇

本布图镇、乌兰再格森镇行政管辖区域内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三)工矿区

1.区域一:博湖县特色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博湖县现代农业产业物流园、辣椒产业园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2.区域二: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含宝浪油田、本布图油田、新能源项目),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三、实施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博湖县发布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博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 /平方米

城市(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地区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大中型企业

博湖县

5

4

3

 

 

3

1.0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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