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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8 13:46 来源:博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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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57151/2025-0114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巴政办规〔20252

发文机关: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5

成文日期:

2025-11-28


关于调整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城乡辖区居民

现将《关于调整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公布实施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51128

附件:

关于公布实施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调整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标准

1、城镇低保户:一层1.1/月、二层1/月、三层0.7/月、四层0.6/月、五层0.5/月、六层0.4/

2、低收入家庭:一层3.1/月、二层2.8/月、三层1.9/月、四层1.6/月、五层1.3/月、六层1/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一类无业人员:一层4.6/月、二层4.1/月、三层3.6/月、四层3.1/月、五层2.6/月、六层2.1/二类五七工、公益性岗位、企业员工:一层5.6/月、二层5.1/月、三层4.6/月、四层4.1/月、五层3.6/月、六层3.1/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一层6.6/月、二层6.1/月、三层5.6/月、四层5.1/月、五层4.6/月、六层4.1/

5、电梯房不分楼层:90㎡(含90㎡)以上按6/月;90㎡(不含90㎡)以下按6.6/月。

二、相关事宜

(一)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收费前做好收费标准公示。

(二)县住建局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确保博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健康运行。

(三)本通知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州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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