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24〕64号)的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县人民政府全面清理职责权属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已经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废止《批转县畜牧服务中心〈关于对草场实行承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博政办〔1996〕70号)等7件政策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废止的政策文件目录(7件)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