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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21-11-11 13:11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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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

二、适用范围

公民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 实施依据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

五、受理机构

劳动仲裁室

六、决定机构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受理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2)用人单位未在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未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劳动仲裁室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签字捺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报工伤,需签订授权委托书。若用人单位申报,需加盖单位公章。

2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签字处需填写意见、用人单位盖公章

3

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人以上)

原件

2

纸质

至少2人,需是目击者或是知晓工伤事故发生经过的人员。若达不到2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证人证言或是事故现场视频加以佐证。

4

工伤事故现场照片

原件

4

纸质

(环境照片2张,其中需含周围环境显著地标照片,事故现场照片2张以上)视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要求。

5

工伤事故现场视频

原件

1

电子版

视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要求。

6

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原件

1

纸质

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用人单位需将事故发生经过调查清楚,形成书面材料

7

博湖县企业职工工伤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

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邮箱方式向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业务办理人员报备

8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

(事故发生2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业务办理人员报备)

9

送达地址确认表

原件

1

纸质

用人单位处需加盖公章

10

疾病诊断书

复印件

1

纸质

若多次就诊于不同医疗机构,需提供所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11

病历

复印件

1

纸质

若多次就诊于不同医疗机构,需提供所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

12

劳动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需是工伤发生期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盖章。

13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15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16

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单位和个人不能委托同一人

17

个人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字捺印

18

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9

受伤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受伤职工本人亲笔书写,若手部受伤亲属可代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2、职工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5、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事故现场示意图、合理必经路线图、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相关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9、劳务派遣员工应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的受伤害经过记录等;

10、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如近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受伤害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底册、结婚证等);

11、代理人代表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受伤害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律师函、法律工作者函等);

12、工会组织代表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会社团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等。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申报工伤时,申请表应载明受伤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工伤发生的详细经过及认定理由;

(3)受伤职工若无住院情况,可不提供住院病历,若有门诊病历,需提供门诊病历。

(4)受伤职工个人申报工伤时,可不提供(一)材料列表当中6、7、8、14、15、16项材料。

九、办理方式

申请人带齐规定的相应资料直接到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室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

十一、结果送达

自案件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24小时内电话通知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若仍不能有效送达,则采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