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 / 社会救助

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1 20:21 来源:博湖县民政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各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各族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文件精神,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拟定从目前的600元/月提高至6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拟定从目前的5760元/年(480元/月)提高至6624元/年(552元/月)。

(二)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35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58元/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标准从目前的1000元/月提高至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标准拟定从目前的600元/月提高至690元/月。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收养孤儿标准拟定从目前的1500元/月提高至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拟定从目前的1000元/月提高至1150元/月。

四、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提高后的救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博湖县民政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