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各族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文件精神,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拟定从目前的600元/月提高至6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拟定从目前的5760元/年(480元/月)提高至6624元/年(552元/月)。
(二)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35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58元/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标准从目前的1000元/月提高至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标准拟定从目前的600元/月提高至690元/月。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收养孤儿标准拟定从目前的1500元/月提高至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拟定从目前的1000元/月提高至1150元/月。
四、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提高后的救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博湖县民政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