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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23-08-10 19:29 来源:博湖县民政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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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新民发规〔2021〕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护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22】77号)

二、实施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三、救助范围: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相关材料

2.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核确认: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