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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2023-05-04 18:20 来源:博湖县民政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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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认定条件:

1、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未满18周岁的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65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1150元/月。

三、特困认定条件:

博湖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生活补助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69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030元。

特困殡葬救助金:集中供养9000元,分散8280元。

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每人每月30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5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500元。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