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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10-27 09:32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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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相关规定,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现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如下:

受理条件:持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资料: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为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