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名称 | 博湖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 |
受理部门 | 博湖镇民政办 |
受理条件 | 博湖镇常住城乡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受其他困难的家庭。 |
提供资料 | 1、填写《博湖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2、个人书面申请书;3、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4、属重病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住院费用清单;5、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6、属生活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家庭经济出现短暂困难的,须有户口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7、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授权书。8、入户调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由户主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博湖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2、初审。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3、审核。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县民政局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15个工作日,逾期渡过临时困难不再受理 |
注意事项 | 1、对于紧急情况,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2、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可以给予两次救助;3、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不予救助;4、吸毒、赌博,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或致伤者不予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