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书
(农村五保户供养)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现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如下:
受理条件:持有本县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提供资料: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后,公示无异议的,2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审核无异议的,20日内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经审查,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其依法办理供养,20日内作出决定发放社会救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