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报条件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农业户口年人均收)低于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均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二、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委托书;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报表等。
程序
1、个人申请;
2、社区(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和初审;
3、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
4、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5、县级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低保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定义
1、户主
2、配偶;
3、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5、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低保申请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