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 / 社会救助

低保审核审批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1-10-25 09:34 来源: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一、审报条件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农业户口年人均收)低于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均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二、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委托书;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报表等。

程序

1、个人申请;

2、社区(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和初审;

3、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

4、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5、县级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低保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定义

1、户主

2、配偶;

3、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5、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低保申请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