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低保公示制度》。现将我镇享受城乡低保人员进行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提出异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凡匿名反映情况,无确凿证据,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分配。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经查实存在欺骗隐瞒行为,直接取消享受资格。
公示时间: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2日止,共7天。联系人: 吉鲁木(6627502) 贾文(6621800)
博湖县博湖镇人民政府
2021年 8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