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括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所使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
(二)受理机构
博湖镇团结西路106号博湖县建设工程审批服务中心(博湖县自然资源局1楼大厅)
(三)决定机构
博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
1.新疆政府服务网提交申请;
2. 博湖镇团结西路106号博湖县建设工程审批服务中心(博湖县自然资源局1楼大厅)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工程规划许可前办结)。
(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批复。
(十)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现场领取。
(十一)咨询电话:
1. 博湖镇团结西路106号博湖县建设工程审批服务中心(博湖县自然资源局1楼大厅)
投诉电话:
审批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二、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内部流转);
3.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设计图纸及投资概算表);
4.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办理基本流程
1.建设单位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http://www.xjtzxm.gov.cn/申请项目立项。
2.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前往博湖镇团结西路106号博湖县建设工程审批服务中心(博湖县自然资源局1楼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窗口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按程序予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给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对于受理项目进入报批程序。
3.报批完成,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送达。
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视、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大厅地址:博湖镇团结西路106号博湖县建设工程审批服务中心(博湖县自然资源局1楼大厅)窗口。
2.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夏季)下午16:00-20:00;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冬季);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