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博湖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3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2、政策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给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开事件应急预案、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长期留存。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博湖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博湖县团结路65号(博湖县司法环保综合楼四楼) 联系电话:0996-6621917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博湖县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证明。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注意事项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