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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名下无车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02 17:09 来源:博湖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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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博湖县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在经营期间,经营业户名下所有营运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转籍或注销手续,导致业户名下无有效营运车辆,且此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180天)未重新投入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将在公示期届满后,对无车业户等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14名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公示时间:202622日至202628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构归档(博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B31-32号窗口)

详细业户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96-6624648

监督电话:0996-6625105



博湖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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