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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4-01-15 15:38 来源:博湖县统计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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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博湖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博湖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载体

本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博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四、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本单位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