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单位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单位信息和不予公开单位信息的情况;
(三)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信息公开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