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干部能力,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原则
一是交流轮岗与培养后备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挑选年轻、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干部交流,有意识让他们接受各方面的锻炼。
二是交流轮岗与充实各科室力量、改善干部结构、加强干部能力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干部梯次结构,实现干部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
三是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安排的原则,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坚决服务组织安排。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
局各科室副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在局内部进行跨科室交流,各科室人员在科室内部均可实行轮岗。
原则上每年跨科室交流的不低于局干部总数的10%;各科室内部进行轮岗的不低于科室人员总数的20%。
(二)交流轮岗的条件
1、需要通过交流轮岗接受锻炼、提高水平的优秀年轻干部。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或进入局工作时限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交流或轮岗。
2、担任科室负责人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同一科室工作满7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个别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年限。
3、交流轮岗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4、3年内即将退休或因将退休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在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任职,或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特殊岗位任职的,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可不实行交流轮岗。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
交流轮岗主要采取在局内部跨科室交流和同一科室内轮岗两种方式,以平级交流为主,对干部本人综合条件较好,德才表现、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并符合《干部选拔作用条例》规定的,可推荐提拔使用。
三、审批、办理程序
1、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实行跨科室交流的,在每年的3月底前由行政办公室提出意见,征求相关科室和个人意见后,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办理干部轮岗交流手续。
3、在科室内部轮岗的,由所在科室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4、交流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四、其他
(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交流轮岗工作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克服交流轮岗给工作带来的短期影响,确保交流轮岗工作落到实处。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经组织研究决定交流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在编人员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三年内不考虑提拔;非在编人员按程序予以解聘。
(二)个别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时限或不进行交流轮岗。
(三)局下属社会保险管理局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