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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博湖县关于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无事不扰”监管服务工作措施》意见建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05 12:20 来源:博湖县司法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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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依法规范管理辖区各企业,现将《博湖县关于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无事不扰”监管服务工作措施》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设,欢迎您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博湖县司法局。公示期限:202625日至14

联系电话:0996-6626283

电子邮箱:bhxsfj2024@126.com

县司法局办公地址:博湖县团结东路65

附件:博湖县关于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无事不扰”监管服务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博湖县关于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无事不扰”

监管服务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实现涉企行政执法“无事不扰、高效服务、规范公正、精准监管”的目标,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

(一)设置企业“宁静日”。将每月10日至20日设定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下列法定或特定情形外,任何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对企业开展现场行政检查: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检查;

2.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

3.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检查;

4.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需进行现场审查、核实相关资格和资质条件的检查;

5.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且确需现场核查的检查;

6.对已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确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二)规范例外审批程序。符合上述6类情形,确需在企业“宁静日”期间开展现场检查的,各行政执法单位结合《博湖县“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2025年优化版)》,应填写《无事不扰入企执法检查审批表》(详见附件1),其中第13项的检查须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第46项的检查须经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启动例外审批程序的行政执法单位应于次日向县司法局备案。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单位审批文件及有效执法证件,并适用“扫码入企”检查平台。  

二、推行红黄绿牌分类管理

(一)评定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企业上一年度接受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状况、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投诉举报处理、配合整改等情况,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的要求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分类分级结果由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每年21日前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同时须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1.绿牌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齐全有效;信用评级高,风险等级低,无有效投诉举报或经核查投诉举报不属实;安全生产零事故,未被上级或本级主管部门督查通报。

2.黄牌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已及时改正;信用评级、风险等级为中等;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且能及时整改,有投诉举报能主动回应并妥善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

3.红牌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正处于立案调查阶段;信用评级低,风险等级高;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督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拒不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对依法作出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

(二)结果运用。对绿牌企业,除企业宁静日制度规定的6类例外情形,原则上减少或避免现场检查,鼓励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黄牌企业,加强涉企行政指导和服务帮扶,督促其强化自查整改,结合实际情况,控制入企现场检查频次。对红牌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依法依规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和强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

(一)梳理“无扰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据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可通过书面核查、在线监测、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平台、大数据筛查等非现场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目标的事项,形成本单位《涉企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附件2),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非现场监管要求。县司法局会同各行政执法单位汇总形成《博湖县涉企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对于清单内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现场检查,或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现场核查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入企开展现场检查;确需对清单内事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填写《无事不扰入企执法检查审批表》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建立健全三项保障机制

建立督导问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落实无事不扰要求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细化明确分工,确保制度落地。县政府督查室适时督查通报,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县司法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定期走访、12345热线、监督平台等途径,收集问题线索、企业意见。存在企业宁静日擅自开展现场行政检查、违反非现场监管要求等情形的,将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本工作措施施行后,由县司法局牵头,定期结合企业反馈、执法实践及政策变化,对企业宁静日制度、红黄绿牌分类管理标准、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等内容进行评估调整,确保工作措施落地见效,推动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

各行政执法部门本系统内有更为严格的分类管理措施的遵行本系统要求执行。

本措施自20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无事不扰”入企执法检查审批表

行政执法单位(盖章):                 编号:

行政执法单位

企业名称

执法内容

执法类型

执法理由及

依据

执法时间

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意见

签名:

     

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须在入企现场执法检查时向企业出示此表。

附件2

       局(委、办)《涉企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样式)

序号

执法检查事项名称

执法方式(使用系统名称)

检查依据

适用情形(书面核查、信息监管、智慧监管、网络检查)

实施主体

1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场综合业务平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网络检查、信息监管、智慧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互联网+明厨亮灶

智慧食安阳光监管云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智慧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科局

3

医疗保障基金规范使用检查

新疆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网络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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