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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安局博公(刑)行罚决字〔2026〕37号

发布日期:2026-04-07 08:34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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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6〕37

行政处罚时间

2026年4月1日

行政处罚对象

巴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6年3月18日,巴某某在抖音平台刷到一贷款视频,因其名下贷款即将到期,遂在该视频下进行评论欲办理贷款,一人主动通过抖音联系巴某某,两人互相加为微信好友,后相约在乌鲁木齐见面商讨办理贷款事宜。2026年1月24日,巴某某乘坐飞机前往乌鲁木齐与此人见面,对方约定安排一男性(身份未知)与巴某某见面后在乌鲁木齐市“嘻XXX馆”居住。2026年1月26日,该男性在酒店内将巴某某 银行卡密码以及手机密码要走并操作巴某某 手机进行转账,使用巴某某 名下两张银行卡进账174970元,转出172938.39元,后对方以巴某某无法办理贷款为由将巴某某手机还给巴某某后离开,承诺报销巴某某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机票钱共计2031.61元,对方将该钱存于巴某某的支付宝中。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贰仟壹佰元罚款。

公示日期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