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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公安局博公(刑)行罚决字〔2026〕39号

发布日期:2026-04-10 18:36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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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6〕39

行政处罚时间

2026年4月4日

行政处罚对象

高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6年1月1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高某某陪同邻居魏某,从博湖县塔温觉肯乡东大罕村二组驾驶三轮电动车出发,前往本布图镇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查询存款利息,高某某与魏某进入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后在1号柜台上办理业务(办理业务人员系被害人),魏某在办理业务期间,高某某发现在2号柜台处有一部黑色iPhone15手机,随即高某某将手机关机后,放在自己口袋内,业务办理完毕后与魏某一同离开本布图镇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高某某与魏某各自返回家中后,高某某将盗窃获得手机藏匿于,塔温觉肯乡东大罕村二组040号客厅茶几左边抽屉中放置。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

公示日期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