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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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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6〕39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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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 |
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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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6年1月1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高某某陪同邻居魏某,从博湖县塔温觉肯乡东大罕村二组驾驶三轮电动车出发,前往本布图镇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查询存款利息,高某某与魏某进入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后在1号柜台上办理业务(办理业务人员系被害人),魏某在办理业务期间,高某某发现在2号柜台处有一部黑色iPhone15手机,随即高某某将手机关机后,放在自己口袋内,业务办理完毕后与魏某一同离开本布图镇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高某某与魏某各自返回家中后,高某某将盗窃获得手机藏匿于,塔温觉肯乡东大罕村二组040号客厅茶几左边抽屉中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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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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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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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6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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