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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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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刑)行罚决字〔2026〕45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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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 |
司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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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6年3月22日司某某独自一人在自己家中的饮酒,当日下午,19时许,骑两轮电动车从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的家中前往博湖县塔温觉肯乡哈尔恩根村一组,经过艾某某家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古某某站在门口,向被害人古某某询问后得知其家中无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相要挟,要求古某某给其20元钱,古某某看到匕首就立即从院子往外马路上跑,并拨打电话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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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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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对违法行为人司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4月5日已采取刑事拘留13日,刑事拘留十三日折抵行政拘留十三日,对其执行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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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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