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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6-30 19:01 来源: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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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博湖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博湖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救济和扶持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3)坚持统一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适用范围

凡在博湖县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沙尘暴、暴雪、低温冷冻、异常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减灾委员会负责,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其职责是:

(1)承担县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3)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4)牵头组织县域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5)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6)拟定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7)承担中央、自治区、自治州下拨和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8)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9)完成县减灾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2乡镇减灾机构

各乡镇按照要求成立减灾领导小组,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3专家组

县减灾委员会在灾害发生后邀请区、州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自然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以县减灾委员会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

3.1.2县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洪旱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动物疫病信息等信息数据,应结合预警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发现监测信息异常要及时处理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委。县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3.2预警响应

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大量人员或生活救助的,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市物资存储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减灾委、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宣布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信息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应在3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州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2)灾情信息续报。在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执行灾情信息24小时零报告制度,有变化上报新的灾情数据,无变化继续上报原灾情数据,直至灾情结束。在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

(3)灾情信息核报。乡镇应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受灾乡镇按照灾情初报程序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将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要素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其中:灾害损失应以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重点。

4.3灾情信息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专家评估核定。针对灾情分类,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3)建立各项台账。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4.4灾情发布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根据灾情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视情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县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开展灾害监测、灾情调查、灾害评估和报告、减灾救灾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一级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基本条件

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并立即上报自治州减灾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2%以上,或3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建议,作出决定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

5.1.3启动响应措施

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1)县组织成立应急救灾指挥部,设在县人民政府,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并立即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根据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检查和督促乡镇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乡镇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乡镇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0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减灾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救灾捐赠组: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受灾乡镇负责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自治区、自治州救灾工作部署,配合自治州、自治区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3)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受灾乡镇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灾害损失、受灾乡镇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员会邀请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地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通知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和受灾乡镇需求。

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县救助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受灾乡镇;并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补助资金。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

县公安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等应急队伍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县商工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县商工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并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人防办)指导受灾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受灾乡镇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教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受灾乡镇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灾乡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获取受灾乡镇现场应急遥感影像等,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

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接收款物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兵地协调联络,积极与二十五团、二十七团、巴州种畜场联系,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员会同受灾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1.4启动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减灾委提出终止一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员会主任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建议终止一级响应,经同意后,适时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基本条件

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上报自治州、自治区减灾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12%以下,或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员会主任根据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同意后,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上报自治州减灾委。

5.2.3启动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1)县组织成立应急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并立即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根据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工作。

(2)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受灾乡镇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落实自治州救灾工作部署,配合自治州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县减灾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受灾乡镇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邀请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与自治州减灾委建立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灾区需求,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博湖县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随时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和县委、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0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受灾乡镇;并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补助资金。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县生活类救灾物资。

县公安局做好受灾乡镇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乡镇群众紧急转移。

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等应急队伍参加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获取受灾乡镇现场应急遥感影像等,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按照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公布灾情和受灾乡镇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接收款物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兵地协调联络,积极与二十五团、二十七团、巴州种畜场联系,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员会同受灾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7)其他响应措施按二级响应措施执行。

5.2.4启动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二级响应建议,报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经同意后,适时终止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响应条件

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并立即上报自治州减灾委员会: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13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同意后,启动三级响应,并立即上报自治州减灾委员会。

5.3.3启动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1)县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受灾乡镇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工作具体支持措施。落实自治州救灾工作部署,配合自治州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2)县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参加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

(4)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受灾乡镇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邀请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与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乡镇形势,研究落实受灾乡镇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迅速派出工作组到受灾乡镇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了解受灾乡镇的需求,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灾后10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受灾乡镇;并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补助资金。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

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交通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按照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安检查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兵地协调联络,积极与第二师二十五团、二十七团联系,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8)其他响应措施按三级响应措施执行。

5.3.4启动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受灾乡镇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三级响应建议,报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经同意后,适时终止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基本条件

博湖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以上、5%以下,或500人以上、13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分析评估、核定灾情,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救助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县四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县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启动四级响应,并立即向自治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4.3启动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参加,分析受灾乡镇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救灾工作具体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到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受灾乡镇需求,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受灾乡镇需求。

(4)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受灾乡镇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乡镇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抗灾自救工作;迅速派出工作组到受灾乡镇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转移安置灾民了解受灾乡镇需求,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求,及时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并认真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受灾乡镇,并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补助资金。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

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到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受灾乡镇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按照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安检查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4启动响应终止

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安置,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受灾乡镇水、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四级响应建议,报经县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适时结束四级响应。

5.5重特大灾情

发生重特大灾情后,按照国家、自治区应对和处置要求,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处置资源调度、信息报告、善后处理等工作。

5.6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或灾害对受灾乡镇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评估救助需求。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核拨救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制定方案。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县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调查核实。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根据受灾乡镇的需救助情况,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季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2.4受灾群众根据发放程序领取救助款物。

6.2.5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问题,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6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和物资保障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结合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完成重建。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灾情和实际情况科学安排项目选址。严格依据自治区、自治州、博湖县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需重建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6.3.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到受灾乡镇对因灾倒损住房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核查倒损住房情况。

6.3.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乡镇实际,由受灾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明确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和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根据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结果,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完成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进度。向受灾乡镇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6.3.6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各项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县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完善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7.1.1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乡镇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自然灾害发生后,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县财政局可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分担比例,先行安排一部分县应急补助资金。

7.1.3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及时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制度。

7.2.3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受灾乡镇实际需求,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4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县商工部门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管理覆盖县、乡、村三级灾情报送网络,确保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发挥信息正面引导作用。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各职能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合上级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乡镇要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排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害发生后,县、乡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相关行业部门建立灾情评估及灾情管理行业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建立健全与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工、卫健、林草、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风险调查、灾情会商及灾害管理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7.5.5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8宣传和培训

7.8.1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预案纳入专项培训内容,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7.8.3每年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组织至少1次综合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乡镇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跨地域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先进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商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的演练方案,纳入全县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博湖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博湖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中央及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灾害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乡镇科普馆、文化站等阵地引领作用,有效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险自救技能。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烈度评定、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草原火灾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县武装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住建、交通、水利、卫健、教科等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重建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县商工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负责灾区重要信息系统容灾备份工作;指导减灾救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县教科局:建立防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负责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做好交通管制和分流工作,确保通往灾区道路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县本级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准备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组织获取灾区现场应急遥感影像等,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监理,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

县住建局(人防办):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积极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的车辆保障。

县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作物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等防治工作,保障市场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协调组织重灾区畜牧业防灾应急饲料调配。

县林草局:负责组织林果业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草原病虫鼠害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商工局:负责协调联系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救灾应急物资调配工作。负责应急通讯指挥调度及灾区通信设施重建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市监局:负责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减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抗灾救灾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红十字会:参加受灾乡镇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受灾乡镇转移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人员搜救,参与抢险救灾活动。

第二师二十五团、二十七团、巴州种畜场:负责团场和地方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协调、沟通与联络任务,共同开展灾害救助活动。

附件:博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响应分级

死亡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旱灾造成缺粮缺水需救助人口

占农牧业人口比例

需救助人口数(人)

四级

1-3

300-1000

300-1000间或100-300

2%-5%

500-1300

三级

3-5

1000-2000

1000-3000间或300-1000

5%-8%

1300-2000

二级

5-10

2000-10000

3000-5000间或1000-1500

8%-12%

2000-3000

一级

10人以上

10000人以上

5000间或1500户以上

12%以上

30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