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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6-30 18:55 来源: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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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适用于博湖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需要博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自身装备和人员的优势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评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各职能部门每年上报单位的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装备情况,公安、消防、发改、水利、民政、住建、卫健委等重点行业领域物资和人员装备有较大变动时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及时掌握全县救援实力。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博湖县人民政府是县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消防救援大队、商工局、教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县公安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武警中队、鑫泰燃气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抽调组成。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博湖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事故发生时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主要领导不在场时,由事故对应行业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不在场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指派县领导任总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展开施救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同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乡镇、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及时通报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预案启动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3)威胁重要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2、相关部门的响应。Ⅲ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3、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同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借助县公安局综合监控平台有线、无线通信优势,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调派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接到出动命令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集结人员和装备,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进入Ⅲ级响应后,县有关部门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三)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县卫健委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博湖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我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九)信息发布。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由县委宣传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十)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博湖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各高危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乡(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负责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县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练。各乡(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性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4、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地点设在县人民政府,由安委会筹备联系会议,各参加部门准备交流材料、通报救援能力和实际情况、提出管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按县人民政府实际不定期召开。

5、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八、附则

(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