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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6-30 19:04 来源:博湖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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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博湖县洪涝干旱(以下简称“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洪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常备不懈、协调联动的原则,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3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抗旱、后发电,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全力保证人畜饮水,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县防汛抗旱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制定博斯腾湖、开都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监督落实重要河流、重点区域、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受灾乡镇做好灾后处置和恢复生产等有关工作。

2.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设指挥长1人,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若干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武装部、第二师二十五团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自治州驻县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见附件)分工负责,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主动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开展、重要事项、突发事件、水雨情、险情灾情及其处置情况,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1.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组织拟订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意见建议;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开展情况;组织协调县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管理防汛抗旱专家队伍;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协调队伍调动;调配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重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2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自治区直属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设立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由巴州人民政府、博湖县人民政府等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负责承办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日常工作。协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共同做好流域防汛抗旱工作。

2.3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并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其组成人员由本级政府批准,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2.4第二师二十五团、二十七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师二十五团、二十七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协助博湖县共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5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水工程(扬水站)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洪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公路、工矿以及商业、旅游、物资等部门,应当设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汛(旱)前准备

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汛(旱)前准备,增强全民预防洪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把日常化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与普及防汛抗旱知识、提高全民应急自救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树牢水患意识和防范意识,树立科学用水观念,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3.1组织准备

各乡镇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重点区域、重要河流、重要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

3.2工程准备

加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在汛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泄洪渠、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中小城市及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3预案准备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类河流、水利枢纽监测预警预报方案、运行调度方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防御洪水应急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及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方案等。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以上预案(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实行分级储备。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生活类救灾等物资,合理配置,落实紧急调运中人力、车辆等保障措施;有关乡镇需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5信息化建设

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建立具备灾情研判、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指挥调度、应急联动等功能的一体化指挥系统平台。

3.6防汛抗旱检查

以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的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3.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处置。

4监测预警预报

4.1监测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开展综合监测会商研判及综合监测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墒情、工情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气象部门负责气候、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负有具体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情信息,做好农业抗灾救灾指导工作;其他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向各成员单位发送综合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会商研判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天气、高影响天气、洪旱灾害风险作出评估,提早发布综合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城做好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准备。

4.2工程信息

4.2.1当河流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流城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点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渠首、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送信息至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4.2.2当堤防、涵闸、渠首、泵站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河道洪水预警

当河流发生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县水利、水文部门应做好水情监测预报工作,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或进行巡测,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3.2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近期会出现较大降雨时,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洪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乡镇和单位及时转移人员。

4.3.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建立山洪灾害预警预报设施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组织转移,并按规定报告。

4.3.4干旱灾害预警

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针对干旱发展趋势以及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3.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受影响区城群众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6蓄滞洪区预警

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县人民政府和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事先制定的人员转移避险方案,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安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经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5.1.2进入汛期、旱期,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一般情况下,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扬水站应急泄洪时,由县水利局提出运用方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执行。

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乡镇、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和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及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乡镇或有关部门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因洪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水污染等次生灾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I级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1条大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重要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6)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

5.2.2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

(2)视情况可依法宣布洪水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应急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军队和武警、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3)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自治州党委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收集核实水(雨)情、工情、汛(旱)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等信息。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协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

(5)县水利部门及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开展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县财政部门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县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县交通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道路通行保障。县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乡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6)洪灾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坝)查险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3Ⅱ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发生10-20年一遇重大洪水;

(2)多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3)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乡镇同时发生重度及以上的干旱灾害;

(6)1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8)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

5.3.2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协调军队和武警、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请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旱灾救助、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水(雨)情、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协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

(4)县水利部门及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开展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县财政部门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县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县交通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加派工作组、专家组人员,支援各乡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库、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汛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4Ⅲ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个乡镇同时发生5-10年一遇较大洪水;

(2)重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多个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多个乡镇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人以下。

5.4.2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经授权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向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相关情况。报请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发展变化。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5)相关流城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

(6)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县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5Ⅳ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多个乡镇同时发生小于5年一遇一般洪水;

(2)重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多个乡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多个乡镇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5.5.2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灾区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和调度,并将情况及时报博湖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洪水流量(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水位)时,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动用县消防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流量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当需启用重要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扬水站应急泄洪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县水利局提出运用建议方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执行。乡镇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爆破或机械扒口准备。接到命令后,乡镇要立即实施分洪。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6.2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较大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或旅游区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后,县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若山洪灾害引发泥石流、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堵塞河道,阻碍道路交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失踪,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安排各类应急救授队伍紧急开展人员搜救,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可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组织医疗队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6.3提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小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6.4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抗旱预案和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等,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乡镇送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必要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乡镇送水。

以上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城的,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6.5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环保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和供水水量,确保水质达标。

5.7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事发地、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现场指挥机构要设立信息专报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与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送信息。要建立信息跟踪和佐证机制,保证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延续性,要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事发乡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要阶段性全面反映灾害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准确数量,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5.7.2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5.7.3信息报告内容

(1)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受灾人口、应急响应措施、调动抢险救授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2)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投入设施设备装备物资等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博斯腾湖水位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强旱情监测,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5.7.4报告程序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报告。

(1)事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应在30分钟内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当发生重特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30分钟内报告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设施和防洪重点区域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事件续报: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3)信息审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乡镇及相关部门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在研判核实,迅速报送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信息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5.8指挥和调度

5.8.1出现洪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8.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和防汛责任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发生重大洪旱灾害后,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9抢险救灾

5.9.1出现洪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9.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当县委、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州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5.9.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集有关部门(单位)的资源和力量,县水利等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防洪重点区域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伍实施。

5.9.4处置洪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出现洪旱灾害后,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安置工作。

5.10.4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城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0.6出现洪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实际,按照县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及时调度指挥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赶赴受灾地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心理危机干预和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设立医疗卫生救护站(所)。

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出现洪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1.2必要时可通过县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2信息发布

5.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2.2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武警的,由军队、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5.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2.4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审核和发布。

5.13应急结束

5.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补办手续;受灾乡镇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偿补种。

5.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助受灾乡镇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行业承担防汛抗旱通信保障职责。

6.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堤防、扬水站、大中型闸涵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协调移动通信企业,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移动通信企业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互联网、手机APP、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撒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县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军队、武警参加抢险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积极为受旱乡镇农民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洪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洪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防疫消毒;医疗机构要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巡医问诊,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洪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

(2)防汛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县域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

(3)抗旱物资储备。博湖县干旱频繁发生的乡镇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4)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6.2.8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相应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县遭受严重洪旱灾害的防汛抢险、通讯、物资储备和抗旱用油、电以及险工险段加固维护、水毁工程修复补助等。乡镇应在财政预算中相应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6.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县、乡防汛抗旱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构建防汛抗旱“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提升洪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县防办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旱灾害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各乡镇、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技术人员。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县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4.3演练

(1)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7善后工作

洪旱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旅游区恢复、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1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水毁工程修复

7.2.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每年汛前,应完成影响当年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生产的水毁工程功能修复工作。

7.2.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监测、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防御洪水方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流城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2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或临时性服务机构,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及城市饮水安全、农业抗旱、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8.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8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10%以下。

8.1.9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0%一15%。

8.1.10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15%-20%。

8.1.11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

8.1.12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3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4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5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6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7大型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500万人以下的城市。

8.1.18中型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城市。

8.1.19小型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下的城市。

8.1.20大河:指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8.1.21中小河流:指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8.1.22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流量(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3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外事纪律,积极开展国内省(区、市)以及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国内先进地区和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洪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博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博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动态。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单位通报谣言线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开展网上涉防汛抗旱类谣言的辟谣引导等工作,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博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各成员单位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统筹指导全县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县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灾害救助等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日常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农办):统筹、督促、指导涉农部门开展农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负责种子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畜牧业洪旱灾情,指导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畜牧业饲草料、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动物疫病防治,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防汛抗旱减灾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项目规划,争取相关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承担自治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及县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教科局:负责防汛抗旱知识进校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教师学生群体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灾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指导做好灾区应急无线电通信、保障灾区应急频率正常使用;配合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及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洪水灾后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衍生地质灾害调查、勘查、监测、防治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指导全县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定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市政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水毁修复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责成相关单位清除碍洪设施;组织好运力,做好应急处置以及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为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游客避险、救护、疏导、转移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景区防汛应急预案;承担景区避险预警工作,指导旅游景区修复景区损毁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用于抗洪抢险的林木砍伐、林区防洪抗旱以及指导、监督检查汛后林木补种工作;负责组织清除行洪通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负责林业救灾的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洪旱灾害情况。

县气象站: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气象信息。

县民政局: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并监督使用。

国网博湖供电分公司:负责所属电网系统、扬水站安全度汛管理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水利局的有关抗洪抢险调度指令;负责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抢修恢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供电保障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县委的指示,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现役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

武警博湖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职能,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第二师二十五团、二十七团、巴州种畜场:负责组织人员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博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共同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力量转移危险区域的团场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