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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城)行罚决字〔2026〕12 号

发布日期:2026-01-24 19:55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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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城)行罚决字〔202612

行政处罚时间

2026117

行政处罚对象

王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5122422时许,在博湖县博湖镇运盛台球厅5号包厢内王某某、刘某某、马某、周某某4人以“血战”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3人各自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000元赌资转账给马某,4人约定5元为底,一番10元,二番20元,三番40元封顶,以板子代替赌资的方式进行兑现(红色板子50元,白色板子5元)。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4

公示日期

202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