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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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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交)行罚决字〔2026〕19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6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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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 |
比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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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6年1月1日08时57分许,比某某酒后驾驶新28-91xxx号拖拉机行驶至博湖县霍若线国道218线716公里100米路段时,被博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于10时07分对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现场测试结果无异议,于2026年1月1日10时51分许,民警将比某某带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1月1日经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鉴定,血管编号为SB190XXX的血液样品中检出133mg/100mL的乙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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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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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壹仟肆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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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6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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