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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交)行罚决字〔2026〕19号

发布日期:2026-02-01 19:33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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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行罚决字〔2026〕19

行政处罚时间

2026年2月1日

行政处罚对象

比某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6年1月1日08时57分许,比某某酒后驾驶新28-91xxx号拖拉机行驶至博湖县霍若线国道218线716公里100米路段时,被博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于10时07分对比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现场测试结果无异议,于2026年1月1日10时51分许,民警将比某某带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1月1日经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鉴定,血管编号为SB190XXX的血液样品中检出133mg/100mL的乙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壹仟肆佰元

公示日期

202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