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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才)行罚决字〔2022〕28号

发布日期:2022-11-24 17:20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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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才)行罚决字〔202228

行政处罚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对象

当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2年11月21日10时26分许,当、苏某某分别前往张某某的地里运输苞谷草和收滴灌带,当见苏某某不是本地人,于是质疑苏某某是干什么的,苏某某见当说话口气不好,于是就说:“我要把整块地搬走呢!”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期间,当使用右手先后击打了苏某某脖子处、面部鼻梁处及胸部各一拳,致使苏某某鼻子流血,随即苏某某使用右手对当左侧腮帮子击打一拳,后两人分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公示日期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