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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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才)行罚决字〔2022〕28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2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当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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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2年11月21日10时26分许,当某、苏某某分别前往张某某的地里运输苞谷草和收滴灌带,当某见苏某某不是本地人,于是质疑苏某某是干什么的,苏某某见当某说话口气不好,于是就说:“我要把整块地搬走呢!”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期间,当某使用右手先后击打了苏某某脖子处、面部鼻梁处及胸部各一拳,致使苏某某鼻子流血,随即苏某某使用右手对当某左侧腮帮子击打一拳,后两人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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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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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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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2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