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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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65282967)行罚决字〔2022〕221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2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艾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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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2年10月25日01时30分许,在博湖县乌兰乡乌兰村三组驿站南侧于某承包给张某的西红柿地里,孙某找到醉酒的艾某后,认为艾某喝酒未看管好羊群,之后二人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期间,艾某用拳头对孙某的两眼及鼻子处进行击打,孙某用巴掌扇了艾某的脸部,造成孙某的右眼角、左脸颊、鼻尖处有明显淤青和擦痕;艾某嘴角处有明显血迹,颈部有明显抓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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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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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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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2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