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65282967)行罚决字〔2022〕5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3年9月4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丁某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2年7月5日20时许,在博湖县乌兰再格森乡乌兰再格森村2组38号丁某家大门口,吴某与丁某因院子浇水先后顺序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接触,经民警现场查看询问,丁某的脸部有淤青,左手臂及右小腿处有伤痕,吴某的脸部有轻微伤痕。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元 |
||
公示日期 |
2023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