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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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交)行罚决字〔2022〕222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2年11月23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拜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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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现查明2022年06月12日09时00分许,拜某酒后驾驶新M3J709号大马箱式货车行驶至国道218线699公里800米处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拜某酒精检测,结果为58.3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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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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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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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2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