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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交)行罚决字〔2022〕222号

发布日期:2022-11-23 11:53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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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交)行罚决字〔2022〕222号

行政处罚时间

2022年11月23日

行政处罚对象

拜某

行政处罚事由

现查明2022年06月12日09时00分许,拜某酒后驾驶新M3J709号大马箱式货车行驶至国道218线699公里800米处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拜某酒精检测,结果为58.3mg/100ml。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公示日期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