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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65282967)行罚决字〔2022〕220号

发布日期:2022-11-20 12:15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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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65282967)行罚决字〔2022〕220

行政处罚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行政处罚对象

孙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2年10月25日01时30分许,在博湖县乌兰乡乌兰村三组驿站南侧于某承包给张某的西红柿地里,孙某找到醉酒的艾某后,认为艾某喝酒未看管好羊群,之后二人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期间,艾某用拳头对孙某的两眼及鼻子处进行击打,孙某用巴掌扇了艾某的脸部,造成孙某的右眼角、左脸颊、鼻尖处有明显淤青和擦痕;艾某嘴角处有明显血迹,颈部有明显抓痕。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5日

公示日期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