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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65282967)行罚决字〔2022〕4号

发布日期:2023-09-07 12:07 来源:博湖县公安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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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博湖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公(65282967)行罚决字〔2022〕4

行政处罚时间

2023年9月4日

行政处罚对象

吴某

行政处罚事由

2022年7月5日20时许,在博湖县乌兰再格森乡乌兰再格森村2组38号丁某家大门口,吴某与丁某因院子浇水先后顺序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接触,经民警现场查看询问,丁某的脸部有淤青,左手臂及右小腿处有伤痕,吴某的脸部有轻微伤痕。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

公示日期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