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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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公(治)行罚决字〔2023〕257号 |
行政处罚时间 |
2023年10月18日 |
行政处罚对象 |
穆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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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由 |
2022年12月9日,惠海燕与李保营、穆瑜等人,在博湖县才坎诺尔乡莫盖图村聊天过程中,李保营提出前往博斯腾湖下网捕鱼,惠海燕、穆瑜同意后,随后惠海燕购买鲫鱼网,穆瑜购买鲤鱼网,李保营携带渔船纠集党才生、惠海燕、穆瑜,前往博湖县博斯腾湖大小湖隔提一号闸口东侧3公里处,将60余片渔网下至水中。 2022年12月11日22时许,因当时湖面已结冰,李保营携带冰钎、爬犁、渔网钩等工具,联系惠海燕、穆瑜、党才生,因惠海燕不在博湖县内,故李保营纠集穆瑜、党才生,前往博湖县博斯腾湖大小湖隔提一号闸口东侧3公里处收渔网,继而收获20余公斤渔获,李保营、穆瑜、党才生三人平分渔获后各自回家。 2022年12月12日21时许,李保营伙同穆瑜、党才生、惠海燕、牙生·阿米提等人再次前往博斯腾湖大小湖隔提一号闸口东侧3公里处收渔网,惠海燕以抓鱼的名义将其朋友尚小如一同叫上,因天气寒冷尚小如无法忍受,便提出要离开,惠海燕将一条鲤鱼给予尚小如后尚小如离开,李保营、穆瑜、党才生、惠海燕、牙生·阿米提,继续起渔网,从而收获40公斤渔获,平分渔获后各自回家。 2022年12月13日21时许,因李保营有事未与穆瑜、党才生、惠海燕、牙生·阿米提等人一同前往偷鱼,随即穆瑜、党才生、惠海燕、牙生·阿米提继续前往博斯腾湖大小湖隔提一号闸口东侧3公里处收渔网,因操作原因导致渔网损坏未收获渔获。李保营、穆瑜、党才生、惠海燕、牙生·阿米提等人累计盗窃野生鱼60余公斤。 经聘请巴州正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巴正昭价鉴字(2023)-0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对李保营等人盗窃所得60公斤杂鱼(鲤鱼、草鱼、鲢鱼)在估价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元整(¥1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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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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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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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