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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12 18:02 来源:巴州生态环境局博湖县分局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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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宏瑞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9568875811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元彪

身份证号码:65**************14

地址:新疆巴州博湖县特色食品加工园区

我局于2023108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2年共计生产42天,生产番茄酱3400吨,202317日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中,未如实报告2022年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108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3108日对你单位生产经理陈延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单位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违法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生产经理陈延海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9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310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6-3号)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2022年共计生产42天,生产番茄酱3400吨,202317日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中,未如实报告2022年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