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腾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70080361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纪东
身份证号:41**************52
地址:新疆巴州博湖县光明西路
我局于2023年06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宝浪油田博湖基地生活区域院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影像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06月12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未在7日内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在宝浪油田博湖基地生活区域院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