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博湖县马燕农资经销部
地 址:博湖县乌兰再格森乡乌兰再格森村
法定代表人:马彩燕 职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过期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7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博湖县马燕农资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经营有5种劣质(过期)农药(中农精杰牌二甲戊灵(除草剂)、领润牌唑醚·代森联(杀菌剂)、利民牌(果美姿)唑醚·代森联[杀菌剂)、威峨绿霸牌高氯·甲维盐(杀虫剂)、宝卓牌乙唑螨腈(杀螨剂)]。博湖县马燕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2年4月7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对该经销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该经销部法定代表人马彩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农药进货单据、农药进货台账、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以及涉案农药图片、农药登记数据查询记录;并对涉案农药产品作了异地登记保存。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销部法定代表人马彩燕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涉案农药产品货值2598元,没有违法所得。2022年4月13日本机关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涉案农药进行查封(扣押),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农资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马彩燕是该农资店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证明你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过期农药照片)、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查询记录,证明你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及农药名称的事实。
4、农药进货单据复印件4份、农药进货台账复印件2份、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8份,证明你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的进货及销售数量、进货价格等事实。
5、对你农资店法定代表人马彩燕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的进货及销售数量、进价、销售价等事实。
结合本案上述证据证明你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的数量和金额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鉴于你农资店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本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对该案件进行了评议,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2022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博湖县马燕农资经销部,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农资店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农药(中农精杰牌二甲戊灵(除草剂)4桶、领润牌唑醚·代森联(杀菌剂)41袋、利民牌(果美姿)唑醚·代森联(杀菌剂)85袋、威峨绿霸牌高氯·甲维盐(杀虫剂)20瓶、宝卓牌乙唑螨腈(杀螨剂)38瓶)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湖县人民政府或巴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博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博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