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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1 16:48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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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更高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共八章,八十六条。

      (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增加规定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适当扩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在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增加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还规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这一规定有利于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执法效能。

       (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在行刑衔接制度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六)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同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罚款的情形,应当按照重吸轻的方式来解决竞合问题。第二十九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还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体现司法最终原则。

       (七)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是二年,但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时效可以延长到五年。

 

       (八)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对对行政处罚公示制度、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并明确了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九)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听证笔录的效力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的完善。

 

       (十)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制度,增加第四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切实保障了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要求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等措施方便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