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农(动检)罚〔2026〕2号 |
| 立案时间 | 2026/7/30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9/17 |
| 行政处罚对象 | 王某某 | ||
| 行政处罚事由 | 2026年7月29日,和硕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察大队办理居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一头4岁左右白花母牛产犊后生病卧倒不起,联系博湖塔乡兽医打针治疗花费1500元仍未好转,因害怕万一牛死掉损失太大,就联系到居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居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不够刑事打击,将此线索移交给我局。经依法询问王某某已承认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王某某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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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行)》:“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的规定。 |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壹仟伍佰元); 2.罚款500元(伍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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