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2 18:24 来源:博湖县林业和草原局 点击量:
打印 字体:【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博湖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博斯腾湖流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博湖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博湖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自治区重点保护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违反者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据本《通告》执行。

八、举报监督电话

博湖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6622310

九、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征求见时间:20269310时至20269920时。

联系人:郭子旭

联系电话:0996-6622310

邮箱:2658275520@qq.com

地址:博湖县林业和草原局(博湖县人社局办公大楼博湖镇西游南路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