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位于博湖县本布图镇博湖县金海育苇有限责任公司苇场发生火灾,造成现场露天芦苇堆垛、机械设备、生产资料、配电设备等物不同程度烧毁。火灾发生后博湖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并立即组织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火灾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已按程序向我大队申报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026年7月30日,大队依法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巴博消火认字〔2026〕第0004号),并向各当事人逐一送达。
鉴于该起火灾过火面积较大,现场人员、设备杂乱,在该起火灾中如有其他当事人,请携有效证明材料,自行到博湖县消防救援大队领取《火灾事故认定书》(地址:博湖县西虹路与昌盛路交叉口东320米,联系电话:0996-6627152)
本公告期限:即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
